執行董事與常務董事雖然都是公司治理架構中的核心角色,但其法律依據、產生方式與實際權責有本質上的不同。
一、 常務董事(Managing Director)
常務董事主要屬於「董事會內部治理」的設計,起源於法律制度(如台灣《公司法》或部分大陸法系規定),目的是為了解決董事會人數眾多、召開不易時的決策效率問題。
法律地位:依台灣《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董事會設有 7 人以上時,得以章程規定選任常務董事(名額為 3 至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
產生方式:由全體董事互選產生,再由常務董事互選出董事長。
權責範疇:
代行董事會常態職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章程規定以集會方式常態代行董事會職權。
排除重大決議: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法規強制規定須經「全體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如盈餘分派、增資減資、重大投資案、經理人任免等),常務董事會通常無權代行。
兼職屬性:常務董事本質仍是董事,除非兼任經營階層職務(如執行長、總經理),否則日常並不參與具體業務執行。
二、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
執行董事主要常見於英美法系(如英美上市公司)及中國大陸《公司法》、香港上市公司架構,指「同時具有董事身份並實際負責公司日常營運管理的高階經理人」。
角色定位:雙重身份,既是董事會成員(參與決策與監督),也是經營階層(Executive / Management Team)。
常見型態:
英美/港股模式:與「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NED)」相對。執行董事通常兼任 CEO、COO、CFO 等實際管理職務,領取薪資而非僅領董事酬勞。
中國大陸《公司法》模式: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只設 1 名「執行董事」作為公司法定代表或最高執行者。
權責範疇:
策略與日常營運雙重推動:將董事會制定的策略方針轉化為具體的業務執行計畫,並對日常運營結果向董事會負責。
資訊串接:在董事會內部代表管理階層,向非執行董事提供公司內部最第一線的經營數據與營運狀況。
三、 兩者核心差異比較
| 比較維度 | 常務董事 (Managing Director) | 執行董事 (Executive Director) |
| 主要法源/體系 | 台灣公司法、大陸法系 | 英美法系、港股、中國大陸小規模公司架構 |
| 核心目的 | 提升大型董事會閉會期間的決策效率 | 串接「董事會策略」與「經營層執行」 |
| 是否參與日常營運 | 不一定(純屬董事會常設決策層,除非兼任總經理) | 是(本職即包含日常高階營運管理) |
| 相對應的概念 | 一般董事、獨立董事 | 非執行董事 (NED)、獨立非執行董事 (INED) |
| 決策機制 | 以「常務董事會」合議方式行使代行權力 | 以經理人身分個人或團隊形式推動業務執行 |
歸納要點:
常務董事是「董事會的常設縮小版」,重點在於閉會期間的合議決策。
執行董事是「進入董事會的經營高層」,重點在於日常營運的推動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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