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3月 30, 2020

215 | 新冠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https://www.ljsw.io/dedao/2020-03-30/AyL.html
  • 隨著疫情加劇,全球可能會有更多企業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擺脫履約合同的義務,免除違約責任,而這會引發一大堆法律糾紛,加深對供應鏈的衝擊。
  •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簡單來說,就是合同雙方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一些預料之外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火災、洪水、颶風、戰爭、暴亂等等,導致當事一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話,那麼當事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 發生的客觀事件對當事人來說,必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條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 中國法律屬於大陸法,如果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是英美法,那對不可抗力的認定確實會更加嚴苛。這可能是因為,英美主導了全球商業法律服務市場,他們非常重視契約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期性,所以會盡量避免讓企業用不可抗力條款這類方式免責,否則合同的約束力就被削弱了。
  • 大陸法係有點像爹媽的角色,兩個孩子鬧矛盾了,總想出於好心,干預一下,調和一下。而英美法係就不太願意介入,會更強調雙方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挖的坑自己填上,自己答應的事,流著淚也得乾完。
  • 這次疫情更是在考驗維持社會運轉的一個底層共識,就是我們的信用體系。維持這套體係正常運轉的迫切程度,可能不亞於疫情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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