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ljsw.io/knowl/article/LG.html
- 研究的成果還要變成生產力。要實現這個轉化,關鍵在於專利制度。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國家出經費做出來的研究成果,專利權益應該歸誰呢?
- 《貝赫-多爾法案》,又叫1980年專利與商標法修正案。一句話說明這個法案的結果,就是讓教授和研究人員能夠拿自己的職務發明為自己謀利。表面上看,這個法案看上去完全是促進研究者個人獲利,但法案的出發點其實是為了國家的利益。
- 《貝赫-多爾法案》有兩個特點:一個是明確將專利的所有權下放給承包商和發明人;另一個是讓承包商和發明人可以獨享專利的經濟利益。第二點很重要,上面講了,過去承包商和發明人其實也是能夠使用自己的專利的,但之前沒有獨享權。
- 不過《貝赫-多爾法案》也規定了承包商的一個義務,就是要將自己的研究成果及時披露給美國政府。同時法案也給政府留了一個允許介入的口子:如果有人(通常是政府人員)覺得某項研究成果的利益不該由承包商獨占,政府有權力介入此事。
- 美國的事情光有法律條文常常還不夠,還需要打官司,用具體的判例讓法律確立下來。
- 政府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第一受益者是發明人,然後才是大學或者企業等承包商。
- 《貝赫-多爾法案》和相關判例確立了兩件事: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權益首先屬於發明者和承包商,而不是政府;在發明者和承包商中,發明者本人又處於優先地位。也就是說,發明人第一,研究機構第二,政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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